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性质、产权和竞争

被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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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方域 [1 ]
闫自信 [2 ]
陈永伟 [3 ]
杨汝岱 [4 ]
丁文联 [5 ]
黄晓锦 [6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
[2] 英凡研究院  3.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4.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5.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一庭 
关键词
大数据; 产权; 竞争政策; 成本—收益分析; 科斯定理; 生产要素; 数据分享; 反垄断;
D O I
10.19654/j.cnki.cjwtyj.2018.02.001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2017年12月8日,在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集体学习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这一判断不仅为数据的重要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位,也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深对数据本质的认识,帮助人们更好地挖掘、利用数据,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的支持下,《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特别组织了本次笔谈,邀请六位专家对中国的大数据发展问题展开讨论。六位专家达成的共识是"不应针对大数据采取收紧竞争政策的措施",分歧在于"大数据与其他要素是否存在本质区别"以及"大数据是否适用于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费方域和闵自信认为,大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并无本质区别,适用于传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对大数据企业并购的执法应着眼于大企业在行业内的角色和地位;对大数据垄断案件的分析应着眼于滥用行为;数字经济反垄断应遵守审慎原则,避免过度监管;免费市场非价格竞争,应采用规制手段。而陈永伟和杨汝岱认为,大数据在产权属性、非排他性等方面区别于技术、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陈永伟认为,对"数据垄断"的过分担忧是没有必要的,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看,将数据产权划分给平台企业而非消费者个人,应该是更有效率的。杨汝岱则强调,大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会直接影响经济增长。丁文联则指出,在数据产权明晰、数据行为基本规则和数据行为竞争规则三个层次上,现有法律制度在调整大数据这种实物资源显现出很大的局限,难以适用于传统的"违背商业道德—损害竞争秩序"及"结构—行为—效果"分析框架。黄晓锦认为,大数据固然重要,但一般情况下并非不可替代,也很可能不是一家企业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而中国已经开始在大数据的权属问题之外,探索构建数据的抓取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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