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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被引:8
|
作者
:
杨永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杨永波
张悦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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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张悦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
[2]
国家法官学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05年
/ 09期
关键词
:
一事不再理原则;
解除合同;
民事诉讼;
仲裁庭;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
诉讼系属;
诉讼拘束;
举证期限;
诉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2003年1月12日,美国鼎峰贸易有限公司(卖方,即仲裁案被申请人)与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深圳余彭年"慈善"白内障专科流动医院(基地)(买方,即仲裁案申请人)签订《眼科流动专车合同》和《医疗设备进口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进口眼科流动车5台并配备相关医疗设备;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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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7 / 4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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