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被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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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永波
张悦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2] 国家法官学院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解除合同; 民事诉讼; 仲裁庭;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 诉讼系属; 诉讼拘束; 举证期限; 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2003年1月12日,美国鼎峰贸易有限公司(卖方,即仲裁案被申请人)与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深圳余彭年"慈善"白内障专科流动医院(基地)(买方,即仲裁案申请人)签订《眼科流动专车合同》和《医疗设备进口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进口眼科流动车5台并配备相关医疗设备;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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