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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路径选择
被引:19
|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杜晨妍
[
1
]
孙伟良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孙伟良
[
2
]
机构
:
[1]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来源
:
当代法学
|
2012年
/ 26卷
/ 03期
关键词
:
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
通知解除;
诉讼解除;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以明示方式为主。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国家参与性质,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并通过突出解除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解除异议权的从属性质,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解除合同与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逻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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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71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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