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迟延履行不同阶段分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被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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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兴宥 [1 ]
郭敬波 [1 ]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迟延履行; 一事不再理原则; 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 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要求; 可得利益损失; 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6.021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就已经履行部分产生争议起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后,不影响其就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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