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被引: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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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1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成立要件; 无因性原则; 民法; 财产权; 物权法定;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变动; 一物一权主义; 公信原则; 优先效力; 债权行为; 结构原则; 教学原则;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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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特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论文通过详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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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民事法律行为[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董安生著, 1994
  • [2]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梁慧星著, 1993
  • [3] 立法学教程[M].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孙琬钟主编,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