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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被引:116
|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
1
]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1995年
/ 03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成立要件;
无因性原则;
民法;
财产权;
物权法定;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变动;
一物一权主义;
公信原则;
优先效力;
债权行为;
结构原则;
教学原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特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论文通过详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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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 / 32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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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董安生著, 199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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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学教程[M].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孙琬钟主编,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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