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一方不能对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被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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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建新 [1 ]
贺利平 [1 ]
机构
[1]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工商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原告; 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24.002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3 ;
摘要
【裁判要旨】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民事合同相对方侵权行为产生民事侵权纠纷,其与民事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对民事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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