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

被引: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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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志刚 [1 ]
李源粒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 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犯罪; 数据犯罪; 计算机犯罪; 立法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网络的核心要素,数据范围向横向聚合与纵向深化,云计算平台成为数据挖掘的技术资源。技术变革引发刑法新的关切点,现行刑法中"数据"的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显现出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尝试以技术性关键词为扩张解释对象,司法实践也开始探索对数据内容的扩充。但是,由于解释观察点的错位,过于重视数据的空间性而忽略本体性,造成案件定性的困扰。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体系的建构,应当以数据与信息的本质差异为区分点,明确以技术资源为保护对象的内容与边界,重视多端点的数据来源和聚合性的数据应用,实现从数据到具体法益的"着陆",明确对数据的非物权保护模式。通过严厉严密的制裁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构筑保障信息时代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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