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被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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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1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9.01.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时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自动驾驶的水平分级,又要在准确理解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在当前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不应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对驾驶员和使用者能否构成犯罪,应着重分析其对肇事结果有无过失,即便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场合,留在车上的驾驶员和使用者仍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自动驾驶汽车的整车、零部件或程序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承担产品责任或刑事责任,但由于他们对具体的驾驶违章行为所致具体肇事结果不可能预见和避免,无法对具体肇事结果产生注意义务,因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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